第1306章 现场学习-《一路青云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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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(三)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;

    (四)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;

    (五)认定罪名错误的;

    (六)量刑明显不当的;

    (七)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;

    (八)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;

    (九)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行为的。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,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;对仍然坚持申诉的,应当书面通知驳回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能改变原判决、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,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“新的证据”:

    (一)原判决、裁定生效后新现的证据;

    (二)原判决、裁定生效前已经现,但未予收集的证据;

    (三)原判决、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,但未经质证的证据;

    (四)原判决、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,勘验、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。”(未完待续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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